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嘉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执行人:王瑞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审理经过

李嘉欣与王瑞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622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1、被告王瑞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嘉欣借款21942元;2、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王瑞卿负担。因王瑞卿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嘉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王瑞卿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王瑞卿名下无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王瑞卿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6月28日,向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王瑞卿财产情况,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

四、2021年8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194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1942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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