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肖爱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朱林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

被执行人:郴州天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源大道相山产业园2栋3楼。

法定代表人:朱林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爱英与被执行人郴州天成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爱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朱林斌为共同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肖爱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依法追加朱林斌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与郴州天成家具有限公司对肖爱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1、依据被执行人郴州天成家具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该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朱林斌系唯一股东,在2015年6月5日登记成立。2、依据《郴州天成家具有限公司章程》证实:朱林斌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认缴出资500万元,但至今仍未出资。3、朱林斌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严重混同,且将个人债务转嫁给公司,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名下,导致公司成为其躲债的外壳,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肖爱英在数月前就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郴州天成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导致执行严重受阻。法院判决成立一纸空文。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充分说明,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出资,且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追加朱林斌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与郴州天成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准予。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朱林斌辩称,欠款是事实,公司收了款后该还就还,现在确实有些款比较难收,把被申请人朱林斌追加进来不合理,这是合伙公司,公司行为应该由公司来偿还,不应该由个人偿还。

被执行人答辩意见同被申请人。

本院查明

本院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肖爱英与被执行人郴州天成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爱英依据(2021)湘1003民初899号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5986.75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湘1003执1090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天成家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30日,本院以(2021)湘1003执10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郴州天成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朱林斌持股比例100%,认缴出资日期2017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朱林斌逾期后仍未足额出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郴州天成家居有限公司,股东为朱林斌一人,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股东朱林斌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人肖爱英申请追加朱林斌为被执行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朱林斌为本院(2021)1003执1090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额500万元范围内对郴州天成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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