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祥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被告:何清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祥云诉被告何清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35794元及利息(按利率17%计)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20年1月8日开始,被告以还信用卡和买东西为由,多次向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款,出于朋友的信任关系,没有签订借条。被告在微信上答应还款给原告,但没有履行承诺,至今未归还借款,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借款证据;3.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被告欠款金额。
被告辩称
被告何清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没有提出答辩,没有提供证据,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享有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庭审核定,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原告手机保留的截图一致。
本院查明
经庭审,本院对本案法律事实作如下确认:原、被告是朋友关系,是在广东打工时认识的。2019年以后,原、被告双方有财务往来,既可能是借款,也可能是其他财务关系,约有35794元的财务往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的,起诉时应当通过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所提供的所有证据,仅证明原、被告间财务往来,虽有部分是借款或欠款的意思表示,但具体借款或欠款数额不详,依法无法确定原告向被告出借借款的数额和日期,也无法确定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因此,原告之诉求事实不清,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其诉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对其诉讼主张仍负有举证责任,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祥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原告已预交347元),由原告陈祥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文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红梅 书 记 员 黄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