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袁波,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袁波犯贪污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20)川0823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袁波缴纳罚金2000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袁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袁波的银行存款、证券、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袁波正在监狱服刑,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袁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并划拨1481.00元,已缴纳至剑阁财政局罚没款专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袁波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