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世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下府开发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世春罚金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辽138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上缴罚金2000元。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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