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强,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永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湖滨路南工商局北。 法定代表人:沙君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世华,鹤岗市永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鹤岗市永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强与被告鹤岗市永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向原告于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双方自收到通知书后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的诉讼费1718.16元,减半收取859.08元,由原告于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玥丹 审 判 员  郭 靖 人民陪审员  孙 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路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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