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作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作福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确定的执行内容为: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张作福退赔被害人杨显宽经济损失人民币1520元,退赔被害人李长柯经济损失人民币1045元,退赔被害人陈毕文经济损失人民币1235元。由于被执行人张作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作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28日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没有存款,工商没有股权,证券公司没有开户。于2021年4月28日向常德市房管局、常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8月18日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作福有适合的可执行财产。
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处罚金标的金额为1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的标的金额为3800元,尚有13800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作福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16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害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