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胡根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代理人:吴唤,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孟桂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杭州市下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根华与被执行人孟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孟桂英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根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孟桂英归还申请执行人胡根华借款本金71336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74元、保全费41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孟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孟桂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孟桂英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孟桂英涉案较多,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已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的房产,并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截至2021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胡根华尚有执行款722960元及利息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孟桂英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孟桂英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孟桂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胡根华。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执 行 员 王国栋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吴毅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