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桂芬,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勇,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李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73532367Y。
主要负责人:宋传龙,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郭桂芬与被告李建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桂芬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桂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桂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17元,由原告郭桂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