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兴县览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苏基镇马厂村。 法定代表人:韩荣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爱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楼,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海兴县览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众劳务公司)与陈爱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海兴县览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海兴县览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汝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丽彬 书 记 员 孙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