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启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戴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戴海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冯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启胜、戴红梅、戴海根、冯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戴红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戴红梅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镇支行的存款1851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