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振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城市铁西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振峰与李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11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11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