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审被告:赵银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审第三人:许正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建发因与被上诉人张峰、原审被告赵银生、原审第三人许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建发未按期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缴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建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