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恒初,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恒初罚金一案中,经网络查询、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405执1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佘 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