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湘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宋红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湘萍与被执行人宋红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1日作出(2020)湘1129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本院终结执行后,于2021年2月8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宋红民无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无存款。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宋红民收益性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宋红民有收益性保险。本院到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宋红民的不动产及公积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红民有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本院到被执行人宋红民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宋红民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湘萍,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对被执行人宋红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日,本案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宋红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湘萍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廖能浩 审判员 毛 昊 审判员 石燕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程兰棉 书记员陈昕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