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汉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仇其刚,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王从龙,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汉荣与被告仇其刚、王从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汉荣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汉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汉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