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光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居民,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龚红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居民,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光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居民,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李冬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熊波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龚光福、龚红波与被告李冬清、熊波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龚光福、龚红波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光福、龚红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光福、龚红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龚光福、龚红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婷 书记员柳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