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清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品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秉义,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品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海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米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