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永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董艳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系董艳萍的丈夫。     被执行人:杨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梁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系梁优的丈夫。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亮与被执行人杨永强、董艳萍、杨亮、梁优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特259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现申请执行人赵亮申请执行标的111200.00元,执行费1568元,责令被执行人杨永强、董艳萍、杨亮、梁优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永强、董艳萍、杨亮、梁优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于2021年10月20日之前偿还80000元本金及利息(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申请人赵亮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     三、本案执行费1568.00元,由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永强承担(未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125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伟 审判员    陈长庚 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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