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守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昔阳县。

被告:孟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守禄诉被告孟涛、第三人淄博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李守禄诉称:2007年初,原、被告双方在昔阳县开始合伙经营彩钢加工和安装业务,挂靠单位为“淄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初期本着:“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原则,启动资金及场地由原告负责,技术制作由被告承担,业务承揽双方共同努力,承揽业务时视情况而定,必需施工资质时以挂靠单位面貌出现,不需时则以合作个人面貌出现。合作经营至10年后的2017年,该项业务在本地已无大的发展空间,故双方决定对之前的经营做一清算了结,终止该业务的合作,通过对应收应付账款的摸底,着重就二笔应收账款和二笔应付账款的分割达成一致意向,并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了以清理遗留问题为主要内容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协议明确规定:对一、二条款中的债权债务各享有和承担50%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原告作为当初投资方对先行收回的债权有优先支配权,但时至今日,协议签订时欠款方“晋中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及材料欠款为1428000.87元,现在只剩下260000元,“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欠款也由1366788.20元降至约600000元,被告单方已回收欠款1900000元,剔除应付520000元材料款及税款外,被告实得的1400000元,今原告只收回孟涛转来的225000元,(2017年8月收30000元,2018年12月收95000元,2019年12月收100000元)。进入2020年后,原告发现事情反常,多次与被告联络,被告除不解决问题外连电话也不接。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定被告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合作经营期间应得利润分红款912394.53元。2、判定协议书所列所欠山东宋某某材料款400000元、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所需开票税款120000元,共计520000元债务,全额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孟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李守禄与被告孟涛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是以清理遗留问题为主要内容,事实上该协议没有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孟涛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市某区,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淄博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守禄与被告孟涛合作进行彩钢制作安装业务,合作经营协议履行地为原告李守禄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李守禄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应由本院管辖。被告孟涛所提本案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孟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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