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医院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求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送达地址:嵊州市双塔路88号朝晖雅苑18幢二单元602室。
被告:过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送达地址:嵊州市三江园区江一路8号浙江奥田电器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求刚、过林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0元,依法减半收取665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655元,由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