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子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皖,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濉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范晓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敏与被告陈子平、黄濉溪、范晓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3日、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峰,被告陈子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濉溪、范晓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陈子平停止对王敏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房产的执行;2、依法判决确认被查封、执行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房产王敏享有一半产权;3、本案的诉讼费由陈子平、黄濉溪、范晓磊负担。事实和理由:王敏与黄濉溪于1990年3月在淮北市相山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三女一子。1998年7月5日在相山区土地管理局任圩镇土地管理所办理了黄濉溪土地使用权。2003年9月23日王敏向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街道办事处请求换发王敏与黄濉溪土地使用权证,该办事处同意办理。2021年5月14日,相山区人民法院执行(2018)皖060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王敏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王敏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某房产的查封。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6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王敏的异议请求。王敏不服异议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依法支持王敏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子平答辩称,王敏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动产的权属应当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权属为准,本案中,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黄濉溪单独所有,并无任何共有人,而且在陈子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黄濉溪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了单身证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系黄濉溪单独所有。王敏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半产权没有事实依据。不论是从执行异议,还是从本案的诉讼中均可以看出,王敏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案涉的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陈子平已于案涉房屋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并在有权的登记部门进行了抵押权登记,且生效的民事判决已判定陈子平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故陈子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该抵押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据。即便王敏有证据证明其是案涉房产的共有人,也不能阻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和冻结,故王敏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王敏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濉溪未作答辩。 被告范晓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敏与黄濉溪原系夫妻关系,1993年6月1日经本院调解离婚。2014年2月17日,黄濉溪与赵某某登记结婚,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判决黄濉溪与赵某某离婚。2020年11月30日,王敏与黄濉溪办理了结婚登记。相山区某房屋产权于2011年6月10日登记为黄濉溪单独所有,不动产权证号淮私产字第0××××5号。2013年8月29日,相山区某房屋进行了抵押权登记,登记抵押权人为陈子平,抵押人为黄濉溪,担保主债权为50万元,陈子平取得上述房屋抵押权的他项权证。在进行抵押权登记时,黄濉溪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其与王敏的离婚调解书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陈子平与黄濉溪、范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皖060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2013年8月28日,陈子平与黄濉溪、范晓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按月付息;黄濉溪将位于相山区某房产作为向陈子平借款的抵押物,权证字号为淮私产字第0××××5号。同日陈子平分两笔将50万元汇至黄濉溪的银行账户。2013年8月29日,黄濉溪与陈子平一起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字号为淮房地产他证相山区字第1××××××1号,抵押债权数额为50万元。判决:一、被告黄濉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子平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万元(201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共计52万元;并以50万元为本金、年利率24%为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二、如被告黄濉溪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陈子平有权对被告黄濉溪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淮私产字第0××××5号)行使抵押权,并对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被告范晓磊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范晓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黄濉溪追偿。三、驳回原告陈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黄濉溪、范晓磊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陈子平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皖0603执1250号之一执行裁定,于2019年6月13日查封了案涉房屋产权。王敏遂以案涉房屋系其与黄濉溪的共有财产,执行该房屋侵害了王敏的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皖0603执异15号民事裁定,认为王敏的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了王敏的异议请求。王敏不服该裁定,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结婚证、房地产登记信息及办理他项权证书档案材料、他项权证、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王敏举证的东山街道方顶社区出具的证明,无出具人签字,且该证明只能证明王敏与黄濉溪现系夫妻关系;其所举证的申请系复印件,申请内容与其所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使用权人不一致,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陈子平与黄濉溪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案涉房屋登记为黄濉溪单独所有,黄濉溪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亦提交了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抵押行为无瑕疵,且生效判决已确定陈子平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于法有据,故对王敏要求停止对案涉房屋执行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本案中,案涉的位于相山区某房屋产权于2011年6月10日登记为黄濉溪单独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王敏与黄濉溪原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6月离婚,2020年11月30日再次登记结婚,而黄濉溪于2011年6月10日取得案涉相山区某房屋产权时,王敏与黄濉溪不存在夫妻关系,王敏主张其系案涉房屋产权的共有人,诉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一半产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640元,由王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剑 人民陪审员 陈火箭 人民陪审员 单玉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祝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