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林市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横道镇铁路区1层-1。 法定代表人:邵士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宇恒路桥维修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521号一层。 经营者:贾艳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宇恒路桥维修队经营者,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贾颜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宇恒路桥维修队实际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市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德街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海,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海林市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宇恒路桥维修队、贾颜秋、哈尔滨市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海林市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海林市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金龙 审 判 员 康迎春 人民陪审员 岳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关继业 书 记 员 李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