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杜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其向本院起诉错误为由(该案不属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及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