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喜儒,男,1960年生,汉族,住法库县。 被执行人:辽宁燊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YJQ8R46,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高新区西地路2-1号1-1。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21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燊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燊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铁岭商业银行17×××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976.8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徐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