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晨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汇通雅居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军,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真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兴宁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铭,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晋县天宝东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奇,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梅,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焦晨恒与河北真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焦晨恒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晨恒以有意向与二被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而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其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焦晨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00元,减半收取计48,700元,由焦晨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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