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65881213981,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西北街四委。 负责人:张志伟,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职员,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杨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刘海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与被告杨义、刘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兴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毛凡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