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冷传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新,吉林市丰满区江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江机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劳动路1号。
法定代表人:鞠晓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铎,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鞠晓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铎,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冷传治诉被告吉林市江机液化气有限公司、鞠晓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冷传治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冷传治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冷传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冷传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