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冷传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新,吉林市丰满区江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江机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劳动路1号。

法定代表人:鞠晓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铎,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鞠晓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铎,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冷传治诉被告吉林市江机液化气有限公司、鞠晓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冷传治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冷传治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冷传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冷传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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