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徐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清,女,****年**月**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住梅河口市。
被告:刘漠海,男,****年**月**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现原告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