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罪犯阮文山(越南名:NGUYEN VAN SON),身份系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粤

510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文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

行至2027年9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21年6月24日以罪

犯阮文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并于2021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并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阮文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

生产任务,在2018年5月3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5次表扬,剩

余考核分555分。该犯已于2021年4月23日缴纳完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阮文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

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

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

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阮文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

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五宝

  审 判 员 叶俏珠

  审 判 员 张 纯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叶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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