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鹰翔,山东济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赵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