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潍坊华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宝通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高立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凯润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胶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戚劲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银燕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3396号。 法定代表人:张希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银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办检疃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军,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70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华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凯润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银燕工具有限公司、潍坊银燕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5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8月20日,2021年5月27日,经两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2021年4月20日,将座落于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以西、规划路以南的凯润景程小区11号楼5#商铺、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以西、规划路以南的凯润景程小区11号楼4#商铺、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以西、规划路以南的凯润景程小区7号楼3#商铺作价34071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56350元、执行费20000元、评估费12000元,实际抵偿债务3318750元,交付申请人潍坊华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021年4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2021年5月26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华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凯润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银燕工具有限公司、潍坊银燕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鲁070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有保全的财产,需要续行保全的,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迎辉 审判员 陈伟平 审判员 刘国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