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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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新站镇创业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士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与吴士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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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本案按原告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