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雅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雅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雅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决定私下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雅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雅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23元,由原告山西雅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