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执行程序用)
(2021)川3334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理塘县。
被执行人:俄某,男,藏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雅江县普巴绒乡,现住康定市新都桥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某与被执行人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9986.00元,本院立案执行。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被执行人俄某将于2022年底前将钱款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