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于珊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鑫与被告于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珊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2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4万元用于周转,出欠据一枚,写下并约定到期后一次性还清,如无法归还愿意用于珊珊工资抵偿还款,到期后至今未按约定归还。特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于珊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2日,于珊珊从周鑫处借款4万元,同日为周鑫出具借据一枚,约定于2019年9月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周鑫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有借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周鑫为此诉请,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于珊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周鑫借款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于珊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