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何建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8196201031678,住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建立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建立在2632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0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建立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5010140801682632_1账户内存款CNY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国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