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发兴,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81116343X
被执行人:石宏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2××××××××,住贵州省黎平县坝
寨乡器寨村。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宏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05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宏礼在62×××10163497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059.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宏礼在中国建设银行62×××10
163497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29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