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陈银光、李建辉、陈清现、王军丽: 你们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4刑终467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九年一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向国库支付罚金615000元。 负担案件执行费8825元。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院印)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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