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左岸生活D区4号楼10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8919160M。 法定代表人:郑福华。 委托代理人:郝岩毅、周敬来,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李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震、李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红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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