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聚特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浩,男,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聚特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聚特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聚特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聚特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聚特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硕 审 判 员 刘露路 人民陪审员 孙丽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