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卫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卫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卫民在62×××60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579.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卫民在中国建设银行62×××60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930.8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