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成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326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8)黔2326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责令退赔5102.00元。被执行人至今为止未履行缴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6月10日、7月9日、8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税务、民政、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有限公司有存款余额513.00元,已由另案冻结;另外,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兴义市义龙新区顶效镇马别社区安置点有家庭共有房屋一套,房号1栋3单元11层1104号,该房屋系易地搬迁移民安置房,根据黔自然资发[2020]13号《关于做好贵州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该房屋系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宜进行处置。 2、2021年7月16日通过向望谟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线下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8月11日,经到被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黔2326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成宣责令退赔的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成宣5102.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文望 审判员  皮成磊 审判员  陈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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