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馨园小区。 被告: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鹤立镇。 法定代表人:周继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功,黑龙江俊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义与被告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明义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义考虑到被告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经济状况,李明义特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明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明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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