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本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王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本富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守波驾驶的“鲁H5××××”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朱宁宁用其所有的“鲁HY××××”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朱本富作财产保全担保,保全金额共计8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本富与王守波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朱本富受伤,朱本富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财产做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王守波驾驶的“鲁H5××××”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由邹城市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看管。
扣押期间1年(从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
案件申请费820.00元,由申请人朱本富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