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住所地:白银区。

负责人:惠小锋,系该分公司党委副书记。

被告:陈俊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景泰县一条山镇。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与被告陈俊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诉称,2018年8月30日,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区支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2.5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6.8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30日。原告为借款保证人。同日,被告为其上述银行贷款向原告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期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为止,保险费按月支付,支付日与贷款还款日相同,每月保险费率1.8%,赔偿等待期为80天。双方同时约定,原告赔付后,被告需向原告归还全部理赔款和未付保费,原告赔付后30日内,被告没有归还全部款项时,需以全部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从2019年2月28日开始停止偿还银行借款,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决定提前收回全部借款。2019年5月19日,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的约定,向银行赔偿了被告拖欠的全部借款本息。截止起诉之日,被告至今未偿还理赔款,同时拖欠保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敬请依法裁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理赔款22297.66元;支付保险费用1664.64元,以上共计23962.3元,判令被告以23962.3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9日开始按照每日1‰累积计算支付违约损失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争议解决按以下第(1)种方式执行。(1)诉讼。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法院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均有实际联系,且协议管辖法院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对当事人对管辖权的约定合法有效。贷款人经营地址为白银区人民路98号,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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