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德汇大厦A座1303。 法定代表人:朱国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丽莎,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康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高新产业开发区内兴城道2号。 法定代表人:钟继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镓,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广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康熙酒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4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44.00元,减半收取24722.00元,由上诉人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亚秋 审判员 祝宝森 审判员 孙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