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佟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晓芳,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汝州市花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毛珠星。
审理经过
原告佟强与被告汝州市花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8月12日,原告佟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佟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佟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红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