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彩云,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乔亚朋,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告:赵文,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彩云与被告乔亚朋、赵文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赵彩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彩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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