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永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明,灌阳县智多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德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永杰与被告林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永杰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永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永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蒋永杰负担。
(以下无正文)